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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活动中,居间合同作为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旨在通过中间人的介绍与协调,促成委托方与第三方达成交易。然而,当交易未能按预期进行时,居间人与委托方之间常因费用承担等问题产生争议。
近日,腾冲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围绕居间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义务划分问题作出了明确裁判。
2024年3月,原告腾冲某商贸公司委托被告李某作为居间人,协助其与缅甸方代表签订钼矿购销合同。为促成合同履行,双方协商由原告先行垫资购买一台矿石破碎机用于矿石取样检测,但后续因矿石品质不达标,购销合同未能履行。原告认为,购买破碎机的费用及相关报关、运输开支均系应被告要求垫付,故要求被告偿还全部款项。被告则主张,根据合同特别约定,其仅负责居间介绍,委托方与第三方在签订合同后产生的权利义务与盈亏均与居间人无关,且垫付费用应在交易成功后从居间费中扣除,因交易未成,其无需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居间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承担的义务范围。本案中,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居间合同,被告为原告向第三方购买钼矿提供居间介绍,并促成原告与第三方的购销合同履行。购买该矿石破碎机是为了将欲购买的矿石打细后取样送检,检测结果合格即履行购销合同,检测结果不合格,则该合同不能履行,故购买破碎机是履行购销合同的必要准备行为,属于居间人促成合同履行的合理范畴。且根据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被告亦认可该矿石破碎机的购买及报关运输费用由其承担,这一意思表示构成其义务的一部分。因此,尽管居间合同中有“盈亏与居间人无关”的条款,但该条款不能免除居间人因其自身行为或明确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破碎机购买及报关运输费用合计9500元,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各种经济实体不断活跃,居间合同运用得越来越广泛。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以及诚实守信原则,居间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该按合同约定履行好自己的义务。居间活动过程中,居间人应审慎评估自身在交易各阶段的责任,避免因口头承诺或辅助行为引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委托人也不能在合同规定范围外随意增加约定义务,增添居间人的履约负担。唯有在诚信守约的基础上明确各方权责,才能有效防范纠纷,保障商业合作的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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